风险评价的基本方针


(1) 使用科学性的风险评价方法

参考国内外的化学物质管理法规(化审法、欧洲REACH等)和SCCS*等所使用的方法,根据最新的国际动向,以基于科学依据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。
*SCCS: 欧洲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

(2) 活用现有的安全性信息

风险评价所参考的安全性信息,除了使用本公司拥有的数据外,还将国际上可靠的评价文章、学术论文及政府机构的数据库等等所记载的信息进行了有效的运用。风险评价所需的安全性数据不充分时,需要获取相应的安全性数据。另外,把通过in
silico评价技术(定量结构活性关系、分类方法等)等新方法获取的安全性信息,在确认可靠的范围内,积极运用于评价。

(3) 确保使用信息的可靠性

根据有无依照OECD试验法指针*等国内外认可的试验指针、采用的试验条件、对象物质的物化性能、结果的重复性、用量-反应关系等,对用于风险评价的安全性信息的可靠性进行综合研究,确保采用科学和可靠的信息。
*http://www.oecd.org/chemicalsafety/testing/oecdguidelinesforthetestingofchemicals.htm

(4) 分门别类进行风险评价

将具有类似的毒性描述(认为在物化性能及毒性性质方面有规律等)的多个化学物质,作为一个类别进行风险评价。这样,即可避免数据的重复获取,也提高了风险评价的效率。

(5) 分阶段进行风险评价

根据可用信息的质和量,分阶段进行风险评价。对利用现有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安全评价,如果风险处于容许等级,原则上不会通过获取新数据进行追加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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